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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教育基地学生管理协议书

发布:2014年10月06日 浏览:2438

前 言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以下简称“预科基地”)与学生在管理中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加强预科基地管理,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经授权,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权 利

一、学生权利

第一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二条 学生按照国家和预科基地医疗改革政策享有医疗卫生、保险等权利。

学生有权根据《高等教育法》第57条的规定向预科基地申请组织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社团。

第四条 学生有权对预科基地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

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普通全日制预科学生有权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属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按照资助方要求办理)。

二、预科基地权利

第七条 预科基地应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培养。

第八条 预科基地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预科基地实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九条 凡经预科基地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患有属退学规定疾病的学生,应予退学。预科基地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教

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预科基地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章 义 务

一、学生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预科基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自觉维护预科基地和民族预科生的荣誉和形象。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预科基地严格执行禁酒令,学生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获得助学金、助学货款等资助的学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预科基地义务

第十九条 预科基地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预科基地应依法对学生进行科学、规范的教育、管理和培养。

第二十一条 预科基地应尽力为家庭经济困难、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种种形式的资助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预科基地方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按照相关法规,由预科基地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自己、他人或集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及后果,预科基地不承担责任。学生在假期或办清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预科基地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饮酒、自伤、自残行为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预科基地正常的教学生活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预科学生。

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学生办清离校手续之日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预科基地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甲方由预科教育基地主任签章,乙方由学生本人签章(未满18岁的由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签章)。

甲方: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签章)

乙方:学生

学生: (签章)

主任: (签章) 家长或监护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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