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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教育基地、预科教育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发布:2014年10月28日 浏览:205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及校党委制定的《云南民族大学二级党委(总支)、部、室党风廉政建设规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科教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保障和促进预科教育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上级纪委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院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做到年初有计划,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我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第四条  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落实到各项工作中,扎实创新。坚持集体议事规则,严格执行院务公开制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力争使全体教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纪律上有明显提高和进步,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积极发动师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省委、省政府廉洁自律的规定。同时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解释通报工作。确有问题的,认真整改,并向群众及时反馈。

    第七条  如遇有违纪违法问题及失职、渎职行为,认真严肃查处,做到不隐瞒、不积压。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机关查处案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转办的违纪事项。

    第八条  严肃纪律,端正风气。在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定推荐、履职考核、评先选优、工资晋升等方面和学生的推优、各类先进评选、奖助学金评定等方面,以及招生、升学等工作中,不搞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严禁乱收费,严肃考风考纪。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在必要的公务交往中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

    第九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计划外资金全部上交学校计财处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不设“小金库”,不公款私存,私借及挪用公款。有关设备的购买严格按校物资采购的规定进行运作。

    第十条  院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制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要以身作则,当好楷模,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广大教职工应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师德修养的基础上,发挥主人翁意识,增强责任感,大胆监督,大胆批评。

    第十一条  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两办”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院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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