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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科教育基地、预科教育学院 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2014年11月03日 浏览:1938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促进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对决策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领导责任;院长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负责。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众中央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我院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2、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年度经费预算,书记、院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重要报告;

  4、学院层面的三重一大问题;

  5、决定学院内部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院的基本制度;

  6、学院教学、科研、后勤、人事分配改革的方案和重大改革发展的举措,以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需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7、学院师资队伍、干部队伍、职工队伍建设计划和晋级晋职的工作方案,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的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决定干部的任免,人事调动。

  8、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改革与发展、稳定工作、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听取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10、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

  11、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

  12、其它需要党委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党委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院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商定。

  第八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第九条 凡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议程。

四、议事程序及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党员院领导、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等。非党委委员的与会人员不参加议题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扩大)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四条  党委(扩大)会议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扩大)会议上,办公室负责记录及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扩大)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委委员(或与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单说明,与会成员会上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并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在重要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如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并经主持会议的书记审阅后送阅。

  第二十一条  党委(扩大)会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违者将受到追究。

五、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所作决定和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每季度将本季度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汇总并报告党委,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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